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四部委日前聯合下發《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
財政部表示,該通知主要是對國務院通知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說明。
通知規定,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臺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臺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通知要求,各地財政部門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通知指出,自國務院通知下發之日起,對于融資平臺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2010年7月1日(含)后,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
通知還規定,對融資平臺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于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臺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臺公司,也要按照國務院通知的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此外,通知還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后的分類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融資平臺公司貸款的清理原則等進行了詳細說明。(摘自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