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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監會關于規范保險機構對外擔保有關事項的通知
        來源:佳輝硅業 | 發布時間:2011-4-7 | 瀏覽次數:
         

        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保險機構對外擔保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1〕5

          各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機構對外擔保行為,防范保險經營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進行對外擔保。本通知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保險機構為他人債務向第三方提供的擔保。但不包括保險公司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下列行為:

         。ㄒ唬┰V訟中的擔保。

         。ǘ┏隹谛庞帽kU公司經營的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

         。ㄈ┖J聯。

          二、除下屬成員公司外,保險集團公司不得為其他公司提供擔保。保險集團公司對下屬成員公司的擔保行為應當遵守《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三、保險機構按照上述(一)、(二)項規定對外提供擔保的,應當在財務報告中進行說明、披露,評估償付能力時應當按照監管規定予以扣除。

          四、各保險機構應當嚴禁分支機構對外擔保,并健全分支機構內控,強化印章管理,切實消除分支機構擅自對外擔保的風險。

          五、各保險機構應當對照上述要求,對公司章程和相關內部制度進行梳理,對其中涉及對外擔保的內容進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報保監會審批。

          六、各保險機構應當對總公司和分支機構已發生的屬于本通知禁止范圍內的對外擔保行為進行全面清查,并根據清查結果如實填寫《保險機構對外擔保情況匯總表》(見附件),于2011年3月31日前報送保監會。經清查確無本通知禁止范圍內的對外擔保行為的,也應當實行零報告。

          七、各保險機構對已經發生的屬于本通知禁止范圍內的對外擔保行為,原則上應當于2011年6月30日前予以解除,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將處理結果報送保監會。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解除的,應當向保監會提交延期解除的書面申請,并說明原因。

          八、各保險機構應當充分認識規范對外擔保行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領導組織,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有效防范對外擔保風險。保監會將加大對保險機構對外擔保的監管力度,對違規對外擔保的保險機構和有關責任人,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九、在本通知發布前,保監會制定的其它有關保險機構對外擔保的監管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聯 系 人:王中合

          聯系電話:010-66286537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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